来源: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jtsgcdlaw.com/ 时间:2022-07-18 11:07:30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是怎样的
1、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同向前方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右转弯发生两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蒋某某颅脑及其他部位受伤,蒋某某经送医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蒋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但考虑到蒋某某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且经鉴定蒋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脑部损伤扩大具有因果关系,故在认定赔偿责任时应相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酌定减轻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10%的赔偿责任。
【案例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代步的交通工具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电动自行车市场呈现产销两旺的现象,与此同时因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不规范等导致的事故数量也直线上升。其中,因驾驶人、乘坐人未采取诸如佩戴安全头盔等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害屡见不鲜。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于在事故中查明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损害扩大的,应减轻侵权方责任,在损害赔偿的数额上予以适当减少,以体现对违规者的“制裁”,从而督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遵规守法。对于即使佩戴安全头盔也无法减轻损害后果或者损害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无关的,可不考虑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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