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jtsgcdlaw.com/ 时间:2023-08-11 10:08:59
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交通事故诉讼。那么,交通诉讼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接下来由成都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成都交通事故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交通事故诉讼的注意事项
(一)由于某种原因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今后还可能会出现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诉讼主体较为复杂。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往往医疗没有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因此求偿金额无法确定。如何处理,还要和能否查找车主等情形结合考虑。可以考虑先起诉、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诉求等方案。
(三)必须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和当事人都把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认为无交通事故责任则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典型的例子是超载车辆上的乘客,其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但其明知车辆超载仍搭乘超载车辆,对扩大的损失也是有过错的,因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五)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况能使用代位追偿
1、交通事故在如下情况能使用代位追偿:
(1)、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使用代位追偿;
(2)、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3)、交通事故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同向前方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右转弯发生两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蒋某某颅脑及其他部位受伤,蒋某某经送医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蒋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但考虑到蒋某某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且经鉴定蒋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脑部损伤扩大具有因果关系,故在认定赔偿责任时应相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酌定减轻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10%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交通诉讼的注意事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